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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家免检大幅提高照明设备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条件

(时间:2008-4-26 11:38:26)

             近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公布了《关于开展2008年度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新增26种实施国家免检产品,同时对免检有效期满的企业开展重新申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应重新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免检有关条件要求的,再次给予免检资格;不符合条件或未重新申请的,不再享有免检资格。
             为了进一步提高免检制度权威性,总局对今年重新申报的包括照明设备在内的54种产品大幅提高了产量产值等规模条件,对相关产品新增了电子监管、环保节能、现场审查等强制性要求。
             据《照明设备产品质量国家免检申报细则》所示,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稳定生产两年以上,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4近年来在国家或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监督检查合格;重新申请企业在当年度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一次监督检查合格;5企业规模位于行业前列;6 产品执行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7企业及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灯具品种符合强制认证要求,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光源企业应对废旧灯管进行回收,取消原目录中耗能型的白炽灯、汞灯产品。
             全国申报工作自2008年4月10日开始。申报企业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时间安排和有关要求,按时提交《产品质量国家免检企业申报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将审查情况和企业申报书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于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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